近日有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欲辦理產權登記,向稅務局詢問,其所持之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移轉登記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持法拍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因該項憑證並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所以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課徵範圍,不須貼印花。但如果雙方經過調解,由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因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實質上等於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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