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其中第5款更明確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均應繳納印花稅。
該處提醒民眾,抛棄繼承權與贈與性質不同,且該項抛棄書僅由抛棄產權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屬於抛棄產權人為個人聲明而已,自不屬於典權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2017-03-01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其中第5款更明確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均應繳納印花稅。
該處提醒民眾,抛棄繼承權與贈與性質不同,且該項抛棄書僅由抛棄產權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屬於抛棄產權人為個人聲明而已,自不屬於典權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