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包括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於事後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經查獲後仍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丁公司於102年間給付租金所得100萬元,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期限扣繳稅款10萬元,惟未依同條項後段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雖自動補報及填發扣繳憑單,仍屬逾期申報者,經本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除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可延長至2月5日),將上一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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