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網路銷售業者從事網路交易,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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