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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4

營業人無法提出形式實質相符之證明文件即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本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外銷貨物者,除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外,於有溢付稅額時,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得退還因外銷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額。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營業稅申報,列報非經海關出口(快遞貨物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因未能提示出口報單等證明文件,核無零稅率之適用,本局除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核定補徵短繳之營業稅額及追繳溢退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本件經刑事判決認定其確有出口及外銷交易之事實,縱無法提供出口文件證明,其仍得適用零稅率之規定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營業人欲主張適用零稅率者,除係經由海關報關出口者得免附證明文件外,必須檢附: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或快遞業者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保稅工廠出口地海關簽章證明出口之「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切結書」;以及依法核准設立得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營業人所出具之執據等文件,倘未檢附上開文件,即不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39條規定主張適用零稅率,請求退還溢付之營業稅,縱使營業人確實有銷售貨物之事實,其未能提出上開文件資料者,依法亦不得主張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本局特別提醒,因零稅率雖旨在鼓勵外銷,有先退後審機制,然零稅率涉及租稅給付利益及其應納營業稅之減免與否,影響國家稅收甚鉅,應由營業人檢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如營業人未檢附,或檢附文件有不實者,即難認有零稅率之適用,應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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