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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財政部賦稅署召開「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期末報告審查會

  因應外界反映我國股利所得稅負過重,內、外資股利所得稅負差距過大,對國內整體投資環境及經濟發展造成影響等問題,財政部賦稅署委託中華財政學會就「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進行研究,今(14)日就其研究期末報告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審查。
  研究團隊首先建議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以簡化稅政,個人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均維持合併申報,惟依計稅方式不同,區分3大類,提出11種方案(如附表),簡要說明如下:
一、 分開計稅、合併申報:股利所得另行設計稅率結構(單一稅率或累進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並訂定減免規定(方案1至方案6)。
二、 合併計稅、合併申報: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併算,適用累進稅率,合併申報,並訂定減免規定(方案7至方案10)。
三、 合併與分開計稅二擇一,合併申報:股利所得定額免稅,超過部分合併計稅,或全額按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擇一適用,與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方案11)。
  在股利所得課稅方案選擇方面,研究團隊基於租稅公平考量,建議採方案2,股利所得分開計稅(與現行累進稅率連動,按10%、20%、30%三級累進稅率)並模擬抵減稅額(按股利所得15%計算,上限金額為5萬元)自應納稅額中減除,或方案7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現行累進稅率計算稅額並模擬抵減稅額(按股利所得10%計算)自應納稅額中減除,並透過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至2%彌補發生之稅收損失。
  研究團隊並表示上開方案較現制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措施有利,故建議可扣抵稅額餘額不予過渡、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等措施,另可考慮調整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如取消最高稅率45%)。在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建議維持未分配盈餘課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以及獨資及合夥組織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審查會多方討論時,對於研究報告基於租稅公平、稅政簡化及降低改革阻力等考量,建議採方案2及方案7按股利所得之一定比率抵減稅額方式,適度維護租稅公平,多數表示肯定,惟亦提及該一定比率與被投資公司實際繳納稅額無涉,可能產生過度退抵及適用租稅減免公司之股東重複享有減稅優惠情形,而有事實違反公平之疑慮,又國際上多數國家已朝向採用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該2方案似與國際稅制趨勢相異,且與本次股利所得稅制改革係為營造有利投資及經濟發展之目標相違。
  會上亦提及本次股利所得稅制改革為整體性規劃,於選擇方案時應將相關配套措施對經濟發展、租稅公平、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面向之影響納入評估。部分方案有利經濟發展目標,可基於公平考量採適度調高相關扣除額金額之配套措施,以增加方案之可選擇性。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本案將請研究團隊參酌今日審查意見予以修正,預計於今(106)年4月底前繳交正式研究報告,屆時將公布於本署網站(http://www.dot.gov.tw)之友善租稅專區,供各界參閱,如有相關意見歡迎至該專區提供留言或將書面意見提供本署。
  該署將在兼顧經濟效率、租稅公平、稅政簡化、財政收入、中低股利所得者衝擊最小及衡平薪資所得與資本所得稅負等原則下進行規劃,預計於今年5月提出符合政府施政需要及社會各界期待之改革方案,俾健全資本市場、接軌國際稅制及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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