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一、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依同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二、廢止本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
您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8)7338086#322。
2017-04-25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一、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依同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二、廢止本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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