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掌握稅源,健全稅制,我國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與日本等國家作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我國營業稅屬消費稅,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前開境外電商營業人倘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勞務依現制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係由境內自然人自行報繳營業稅;惟每筆給付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免納營業稅。基於網路交易訊息隱密不易掌握,及前開免稅門檻規定,造成稅收流失,並產生境內及境外電商營業人租稅不公平現象,爰參考國際作法,將課稅主體由境內自然人轉換為境外電商營業人,以利國、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並兼顧經濟發展。目前鄰近國家已有韓國、日本、紐西蘭及澳洲實施本項課稅新制,新加坡亦於日前宣布將於近期跟進實施。
為釐清外界疑義,財政部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於現制下,係由境外電商營業人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售價)10,0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000元撥付境內營業人;於新制實施後,境外電商營業人如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10,5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350元撥付境內供應商: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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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 支付價款 |
買受人 報繳稅負 |
境外電商營業人報繳稅負 |
境內供應商報繳稅負 |
現制 |
10,000 |
500 |
0 |
333註1 |
新制 |
10,500 |
0 |
500 (可扣抵350) |
350註2 |
註1:333=[7,000/(1+5%)*5%]。
註 2:350=[7,350/(1+5%)*5%]。
例二: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內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並由境內電商營業人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售價)10,5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350元撥付境內供應商: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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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 支付價款 |
買受人 報繳稅負 |
境內電商營業人報繳稅負 |
境內供應商報繳稅負 |
現制註3 |
10,500 |
0 |
500 (可扣抵350) |
350 |
註3:以上係採境內電商營業人與供應商間進銷交易模式之釋例。
由例一及例二可知,新制實施後境外電商營業人將與境內電商營業人負擔相同的稅負,可建置國內外業者公平競爭的租稅環境,並避免政府稅收的流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跨境電商課稅新制順利施行,新制實施前,該部已辦理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建置簡易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平台、增修相關子法規、訂定宣導計畫及Q&A、持續辦理對內及對外講習、與10餘家境外電商營業人及會計(法律)事務所座談釐清課稅疑義等。綜上,鑑於跨境電商課稅新制將於106年5月1日實施,請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有關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請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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