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如屬外銷佣金且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者,依同法條第4款規定,應另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本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4,000萬餘元,其中屬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部分,因甲公司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供核,經本局予以剔除並補稅178萬餘元。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且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者,除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外,尚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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