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本局最近接獲部分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派員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之旅費僅保存電子機票與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惟登機證已遺失是否可認定?本局表示,依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旅費規定,若遺失登機證者,可以提示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列報。
本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公司列報旅費,應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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