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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新稅菸品應自行刊印或黏貼指定辨識標記

      本局表示,為防杜舊菸賣新價情事,規劃建立新舊菸品識別機制,以供消費者辨識新舊菸品,自修正菸酒稅法之施行日起,納稅義務人依菸酒稅法第7條及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按每千支(每公斤)繳納1,590元菸酒稅及1,00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品,紙菸應自行刊印可資辨識之標記,未及刊印部分應黏貼財政部提供之辨識貼紙於菸品容器上,紙菸以外之其他菸品應自行刊印或黏貼財政部指定之識別標記。
      本局進一步表示,辨識標記刊印或黏貼於菸品容器之位置,應明顯且足以清楚辨識,並應避免遮蔽菸品容器上健康警示圖文及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其辨識標記內容如下:
(一)紙菸(按支計徵):容器包裝紙菸(每包20支)之刊印樣式為「N51.8(5碼)」、「T51.8(5碼)」、「NT51.8(6碼)」,三者擇一刊印於菸品容器上所載有效期限附近位置;紙菸包裝非以20支包裝者,依上開刊印樣式三者擇一,按其實際負擔之菸稅應徵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徵金額標示合計金額,刊印於菸品容器上標示有效期限附近位置。
(二)紙菸以外之其他菸品(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按公斤計徵):刊印或黏貼樣式(尺寸2公分x1公分)以黑色字體清楚載明「NTAX(4碼)」、「NEWTAX」(6碼)、「TAX106」(6碼),三者擇一自行刊印或黏貼於菸品容器。
      本局提醒,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並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維護其安全與權益。自修正菸酒稅法之施行日後,各地區國稅局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8條規定進行調查,如發現違反者,即依同法第58條規定論處,請納稅義務人確實依照規定事項辦理,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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