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市民李先生收到稅單後發現今年房屋稅額較去年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當年度應納稅額與去年不同,稅額增減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1.房屋增建致課稅現值增加。2.房屋座落街路地段率調整。3.房屋標準單價重新評定。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適用稅率不同,如供自住住家使用1.2%變更為營業用途3%。5.房屋按年折舊而稅額減少。6.前後年度課稅月數不同。
該處說明,房屋稅是在每年5月開徵,其課稅所屬期間係自前1年度7月1日起至當年度6月30日止,以今(106)年來說,其課稅期間係自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經查李先生於去年(105)年1月間新購入的房屋,因持有課稅期間不滿1年,按月比例課徵房屋稅。所以去年只須繳納所持有期間即105年2月至6月計5個月的房屋稅額,今年則須繳納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即全年12個月稅額並無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