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依照規定辦理,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如非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則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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