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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公告地價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稅因而變動者,可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及第17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6年5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51號令公布,本次修正案第14條針對公告地價調整的時點,由以往的三年一次改為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縮短檢討公告地價的年限,避免出現地價一次漲幅過大,致加重義務人負擔情形。

修正後第17條則新增規定,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針對此類情形,去年(105)本局為因應公告地價調整致稅賦增加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繳納困難,已訂定「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適用範圍包含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本稅及各稅罰鍰。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 0800-878-989 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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