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列報符合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僅限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才可。另非屬上述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運費、旅費、保險費、修繕費及服務費……等,則不屬於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之適用範圍。
本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相關資料時,發現其列報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支出金額,包括多筆委外分析服務支出,因委外服務費用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所定得列報支出項目,而遭本局剔除補稅。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符合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支出時,除應注意支出適用之範圍外,並須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勾稽。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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