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如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且年度中未有過戶情形,均依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主動辦理退還停駛期間(報廢)溢繳之使用牌照稅款。對於因天災泡水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之汽車、機車(151CC以上),請車主持相關證明文件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天災泡水受損車輛逕行修復未能及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車主可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以下文件向本局申請退還修理(停駛)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一、修車廠開立之維修證明正本(須載明進出廠時間)。 二、災害證明文件 (如村里辦公室、消防、警察及鄉鎮市公所等有關機關出具之車輛受災有關證明)。 三、車主存摺或金融卡影本(辦理直撥退稅),如能填寫完整金融帳戶資料者可免附。 四、車主印章。 民眾如對有關使用牌照稅災害損失減免規定尚有疑問時,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6轉142~146洽詢。
2017-06-06
天災受損車輛修理停駛期間可減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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