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許多工廠轉型美化改作觀光等服務功能,例如標示導覽設施、解說設施及產業文物等,業者有疑問該觀光工廠可不可以依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所謂「工業用地」係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又同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其立法意旨係為減輕工業經營者之成本,以獎勵工業發展之租稅優惠。
該處進一步說明,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係以辦理工廠登記之廠房用地,亦即以製造業為主要對象,製造業的範圍包括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及免辦工廠登記而實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者。因此,於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須依法設立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才能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利用原有廠房及附屬設施,轉型美化改作「觀光」等服務功能,並不是供「生產製造或加工」使用,不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然就不能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