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如逾檢驗期限六個月仍未檢驗,監理機關會依規定逕行註銷牌照,在未經檢驗合格重新領牌期間,如有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除應補繳自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應納的使用牌照稅外,並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請車主或車輛使用人留意,如每年4月份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過期,如已過期,有可能您的車子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驗車手續並請領牌照繳稅後,才能繼續使用公共道路。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請依限辦理愛車檢驗再上路,以免不慎被註銷牌照而受罰,造成荷包失血。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