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核定的稅額如有不服,應在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檢具復查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舉例來說,甲君收到106年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06年5月31日止,甲君應於106年6月1日起算30日內,即106年6月30日前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利。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蕭麗紋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3
2017-07-03
稅額申請復查 期限別錯過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公司申請│營業登記│專業會計│稅務規劃│
台北‧台中.新竹.桃園.宜蘭 會計事務所 全省免費諮詢專線:0800-600996
台北‧台中.新竹.桃園.宜蘭 會計事務所 全省免費諮詢專線:0800-60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