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繼106年常會審議通過對該市房屋稅基調整後,於106年5月25日再召開臨時會,決議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地上權房屋及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等調降房屋稅基,將自7月1日起實施。
該處說明,本次房屋稅基調整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103年7月起新標準單價的房屋採用新的折舊率,各種構造房屋調高折舊率幅度介於0.14%~0.27%,例如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房屋,由原折舊率每年1%提高至1.17%。
二、地上權房屋按其街路等級調整率調降2級。
三、對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家戶)持有全國單一且自住並設立戶籍的房屋,其房屋稅基折減16%,並訂定折減額度最高以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即減稅額度最多為新臺幣3萬元。
上述調降房屋稅的影響戶數估計如下:適用新折舊率標準房屋為2.1萬戶,地上權房屋為4千餘戶,單一自住房屋則有22.5萬戶。
該處進一步說明,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原已就該市房屋稅基調整召開106年常會,因配合財政部今年3月訂定新的房屋折舊率參考基準,於106年5月25日再召開臨時會,決議新折舊率適用103年7月起新標準單價的房屋。另考量地上權房屋受限於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其房屋買賣價格較一般房屋為低,在比較房屋區位價值時,宜與一般房屋有別,決議調降地上權房屋的街路等級調整率。
至於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北市府為保障自住房屋持有者的權益,前已研議家戶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其房屋稅負應可更低,並於106年2月22日市政顧問財政組會議及同年3月13日居住正義論壇Ⅱ提出討論,與會專家學者多持肯定,部分學者並建議減稅宜有上限規定。又財政部賦稅署前函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於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作業時,如考量溯及舊屋一併適用,對長期持有1戶供自住房屋者,應研議差異化稅基評定之配套措施,俾適度減輕自住房屋稅。考量自住房屋不宜區分新舊房屋,且高級住宅之調降額度宜有上限,故決議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應採差異化稅基,稅基折減額度最高以新臺幣25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