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9)日發布解釋令,釋明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其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財政部說明,為照顧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定額免徵使用牌照稅。
惟考量經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如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有違政府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美意。監護人及輔助人係由法院選定,放寬其所有車輛准予適用上開免稅規定,可契合照顧弱勢之立法意旨。
為照顧身心障礙者行之需求,符合上開規定之車輛所有人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辦。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秀月
聯絡電話:049-233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