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地價稅如欲享受特別稅率,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始得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近來時有納稅人來電詢問,其房屋係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稅係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為何未能主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而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提出申請,經稅務局核准後,才可適用特別稅率,若前已核准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稅務局提醒您,如您在本市所有土地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於該處,且該處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而尚未申請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以免您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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