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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贈與取得自用住宅用地,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楊女士來電表示,受贈取得父親之自用住宅用地,父、母親的戶籍皆設於該地未遷出,地價稅需不需要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贈與移轉之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楊女士取得贈與土地後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部分。另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該處提醒,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與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以上)至少相差4倍。因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切記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自當年起適用;逾期申請,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經核定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所以納稅人應把握申請時機,以免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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