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應納稅額者,不會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仍應就更正後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已移送執行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查對更正事項,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但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故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的效力。稅捐稽徵機關只會以更正後稅額通知行政執行機關更正執行,不再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繳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問,應於繳納期限內洽詢該管稽徵機關,如屬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2017-08-22
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更正應納稅額,不會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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