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個人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個人之海外營利所得,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情形,我國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之建議及其他國家規定,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制度,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本次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增訂重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於該CFC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之情形,該個人股東應適用CFC課稅規定。
二、個人CFC制度有關CFC定義、當年度盈餘計算、虧損扣抵及避免重複課稅等規定,均比照營利事業CFC制度規範;另有關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營利所得之計算、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財政部定之。
三、適用個人CFC規定之居住者,應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如海外所得加計CFC營利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完備我國反避稅制度,防杜跨國租稅規避,個人CFC制度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將同步實施,並於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由行政院定其施行日期,以維護我國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