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稱之為包作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鋪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包作業除於收取預收工程款時應先開立統一發票,餘各期工程款則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各期工程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之時,不可因買受人未付款而未開立,以免遭補稅論罰。
國稅局說明,甲公司101年間承攬乙公司之新建工程,工程合約約定於施作完工且驗收合格2個月後,乙公司支付工程總價10%驗收款,乙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於該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數個月,仍遲未給付工程款予甲公司,甲公司以未收取乙公司工程驗收款為由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追繳營業稅款20餘萬元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包作業營業人已依工程合約約定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後,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因該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包作業營業人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將溢繳營業稅退還或留抵。【#326】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張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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