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媒體報導全民稅改方案係對富人減稅,尚有偏頗,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
財政部近日推出全民稅改方案,修正重點包括調高3項綜合所得稅(簡稱綜所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獨資合夥事業不課徵營所稅,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以及參考國際股利稅制改革趨勢,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規劃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為甲案[定率(37%)免稅制度]及乙案[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等,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月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本次全民稅改方案屬全面性、整體性改革,除調高3項綜所稅扣除額額度,超過542萬申報戶受益外,在股利課稅新制方面,為避免股利所得兩階段稅負過重且考量資本市場國際化,資金流動性高,大多數國家為鼓勵投資及引導資金挹注資本市場,均就股利所得適度減輕其原較重之稅負;多數國家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後,採用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規劃甲案(定率免稅)或乙案(二擇一課稅),透過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將取消設算扣抵制後所增加之稅收合理分配予全體投資人。獨資合夥事業不課徵營所稅,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中小企業及中低所得出資人蒙受減稅利益,並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5%,有利對外籌資不易亟需藉保留盈餘取得自有穩定資金的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轉型升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對於主要決策投資人而言,其著眼於投資稅後報酬,係就股利所得在營利事業階段與個人股東階段的總稅負作整體考量,決定是否進行投資。鑑於現制下,其股利所得兩階段總稅負為49.68%,若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總稅負更高達51.96%,相對於其他類別所得稅負較重,故本次稅改方案參考國際股利稅制改革,於兼顧租稅公平下,採行股利課稅新制,並調增營所稅稅率及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就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以營造具國際競爭力及有利投資的租稅環境。修正後主要決策投資人兩階段總稅負(甲案40.16%/乙案40.8%)將較現制49.68%為輕,與薪資所得者及其他類別所得者稅負趨於衡平。
新制下無論採甲案定率免稅或乙案選按方式二26%稅率分開計稅,均不得減除可扣抵稅額。舉例來說,一般適用稅率30%以上(30%及40%)的申報戶,採乙案選擇股利所得按26%稅率分開計稅,不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且應納稅額不得再減除現制可扣抵稅額,媒體報導富人股利減稅幅度高達19個百分點稅率的說法,係直接就現制綜所稅最高稅率45%與新制甲案定率免稅後最高稅率25.2%[=40%*(1-37%)]或乙案分開計稅單一稅率26%作比較,顯未考量股東原於現行設算扣抵制下,可享有的可扣抵稅額利益已一併取消的效果,尚有誤解。
查國際上股利所得課稅採部分免稅制度的國家,如英國採定額免稅法,超過定額部分係按分級分離課稅,避免發生高股利所得者稅負過重的情形;至採定率免稅法如法國及土耳其,則就股利減除免稅比率後的餘額併入個人所得額合併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減緩累進效果,財政部規劃的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案,目的在減輕股利所得兩階段總稅負較重情形,與國際稅制相符。
有關綜所稅最高稅率擬調降為40%部分,我國目前綜所稅最高稅率45%,與日本(45%)相當,惟高於韓國(40%)、新加坡(22%)及美國(39.6%),亦較OECD國家之平均稅率(42.47%)及亞洲國家平均稅率(29.9%)為高。鑑於近年來我國面臨國際間人才激烈競逐及人才大量外流等挑戰,為爭取時機提高企業攬才留才誘因,有必要適度提供具競爭力租稅環境,避免薪資所得稅負偏高,影響優秀人才在我國工作之意願,爰參考其他國家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取消綜所稅最高45%稅率級距,恢復103年度以前的5級稅率級距(5%、12%、20%、30%、40%),以利企業引進及留住高階人才,帶動產業升級,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並非為富人減稅。
本次全民稅改方案係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各界意見,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衡平考量,進行所得稅負結構性調整,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至20%所增加稅收,主要用於支應提高綜所稅3項扣除額,降低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租稅負擔,整體稅制改革稅收損失約59億元(甲案)或69億元(乙案),透過刺激消費,以提升投資意願,進而創造就業,增加國民所得,全民共享稅改經濟效益。
為凝聚共識,該部將持續就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案】、【乙案】徵詢各界意見,供行政院決策參考,相關資料置放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的友善租稅環境專區,歡迎各界參閱。
2017-09-04
財政部對媒體報導全民稅改方案係為富人減稅之說明(澄清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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