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依規定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除非繳清稅款,否則不能向稅捐稽徵機關主張取回擔保品。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稅捐及罰鍰達到限制出境的標準,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予以限制出境,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因故急於出境,遂提供第三人所有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但甲君回國後仍未繳清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乃依規定將所提供的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甲君主張當初提供的擔保品,僅是擔保其返國的措施,並非真要作為欠稅款的擔保,請國稅局再對他限制出境,並將其提供的擔保品退還,但國稅局否准其申請。
該局指出,欠稅人為解除限制出境所提供相當財產之擔保,是為保全租稅債權之目的,除非將欠稅及罰鍰全數繳清,否則不會退還擔保品,並且還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2017-09-05
提供擔保品作為解除限制出境應注意事項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公司申請│營業登記│專業會計│稅務規劃│
台北‧台中.新竹.桃園.宜蘭 會計事務所 全省免費諮詢專線:0800-600996
台北‧台中.新竹.桃園.宜蘭 會計事務所 全省免費諮詢專線:0800-60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