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國外基金取得之利益,應與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國外基金係指註冊地在我國以外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並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
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仍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國外基金因非屬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就境內外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如無法區分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可逕向申購基金機構洽詢或上網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