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未依法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縱然因所得人已將該筆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稅,扣繳義務人得免除補繳扣繳稅款之義務,惟其違反扣繳義務部分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補習班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補習班於105年1月給付租金50萬元予出租人丙君,甲君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5萬元,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甲君不服,主張所得人丙君於106年5月申報105年綜合所得稅時,已依法自行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稅,並未因其未代扣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而發生所得人逃漏所得稅之結果,應免予處罰。經該局以甲君既為扣繳義務人,倘未履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自應依行為時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規定辦理,並不因嗣後所得人已申報繳納所得稅而免除其扣繳義務人之責任,駁回所請。
國稅局籲請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勿因一時疏忽遭查獲而受罰,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細解說。
2017-10-25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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