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跨國企業為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業務,經常會在國外設立營業服務據點並派員駐外服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費用,除須有雇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員工從事的工作需為公司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 ;如係協助關係企業處理業務者,應收取相對收入,其列支之費用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等條件並提示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派駐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時,基於企業個體慣例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派員工服務成果的利益如非歸屬該營利事業,應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的服務收入,相關之人事支出才能列報;反之,未收取服務收入,則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等費用支出,不得認列。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列報薪資支出包括派駐大陸地區子公司之員工5人列報薪資支出共計新臺幣(下同)400餘萬元,公司說明派駐員工至大陸子公司係負責生產產品之管控、驗收,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與甲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出差證明文件,且未向大陸子公司收取服務收入,經該局剔除渠等人員薪資支出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長期派駐海外人員協助處理公司相關事宜,應特別注意費用支出認列要件,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7-10-26
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費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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