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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承攬工程應依工程合約總價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因而取得原建物拆除後可用資源,不得以扣除該工程拆除物價值折抵後結算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以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轄內甲公司102年間承攬地上物拆除清運工程,工程總價2,000萬元,約定建物拆除後可用資源折抵工程費600萬元,工程完工時甲公司即以工程總價扣除折抵工程費,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400萬元,惟該工程之工程總價為2,000萬元,故應以銷售額2,0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約定原建物拆除後可用資源之價值由工程總價中扣除,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計算方式,並非工程總價減少,該局乃認定甲公司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600萬元,除需補徵營業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甲公司主張標單雖有記載「拆除後可用資源折抵工程費」之金額為600萬元,然此僅為預估科目,無法確定拆除實施過程是否有可用資源產生,招標之際仍未確定…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判決理由指出,依原工程採購契約標單中備註「不隨決標金額調整」,足認招標時就拆除後之可利用廢料之價金即已確定且不可變動,甲公司自應就其承攬系爭工程之總額,含進貨折抵工程費之銷售額6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其僅按折抵後之工程款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自屬短漏報銷售額,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情形,切記應以工程總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申報營業稅,千萬勿以折抵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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