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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總統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至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第38條條文

12/6日總統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至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第38條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一、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電動機車免徵期間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第5條)
二、修正電動機車稅額表,將級距及稅額由3級調整為6級,自107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5及第38條)
三、增訂電動大客車及貨車稅額表,按馬達最大馬力劃分7個級距及稅額課徵。(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6)
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得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之限制。(修正條文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正使用牌照稅法係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與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配合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者特定交通工具之需求,落實福利政策,提供該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財政部指出,為利社福團體和機構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衛生福利部業邀集交通部、財政部及相關機關研商訂定該等車輛之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規格事宜,社福團體和機構所有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特製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財政部將依衛生福利部規定之車種名稱及交通部車輛審驗換發行車執照規定,另行發布相關函釋,以利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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