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惟此類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未辦理申報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始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日前A君標購法院拍賣土地1筆,拍定價格為1,800萬元,國稅局查得係由父B君代為支付拍定價金,且B君事後並未向其子A君求償,經輔導後,B君於收到國稅局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按代子A君支付拍定價金1,800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之贈與行為,應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接獲國稅局通知補報函後,一定要依規定期限補辦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