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如有所得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係屬財產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至於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或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情形,應妥善保管購入及出售當時之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俾於出售年度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稅局據以核認財產交易所得(損失)。若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國稅局會以納稅人自行舉證之售價或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