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權利,以保障其人性尊嚴。
該局說明,納保法第4條規定不得課稅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費用標準係由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1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並每2年定期檢討,依財政部106年12月22日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6.6萬元。
該局舉例,李君夫妻一家5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並採標準扣除額,106年度李君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3萬元(16萬6千元x5人)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106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8萬8千元x5人,計44萬)、標準特別扣除額(18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萬8千元)之合計數74萬8千元,差額8萬2千元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用課稅。
該局提醒,納保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今(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2018-03-15
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用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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