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資訊科技的發達促成網路遊戲蓬勃,個人利用上班或上課之餘下載免費線上遊戲,為使自己網路遊戲順利通關而購買遊戲道具或遊戲幣自行使用,尚未涉及課稅之情事,惟若將購買之遊戲道具或遊戲幣利用網路平台銷售予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此等遊戲道具或遊戲幣之網路交易,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免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係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若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道具或遊戲幣,如已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甲君利用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道具,甲君係於網路下載免費線上遊戲,付費購買遊戲道具,或以「福袋」形式機率性獲取遊戲道具,再將自己不使用之遊戲道具轉賣給需要的玩家,每日多筆交易,銷售頻繁,經該局深入查核其每月銷售額達40餘萬元,自104年1月至105年10月間銷售額合計800餘萬元,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40餘萬元,並處罰鍰40餘萬元。
該局呼籲,個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道具或遊戲幣,倘已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2018-03-21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線上遊戲虛擬道具或遊戲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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