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綜所稅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如事後發現有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親屬,可申請增列扶養,更正後如無應補稅額,並可撤回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後,如發現有符合規定之扶養親屬,仍可申請增列扶養,惟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依財政部80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800403510號函釋,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事項,國稅局經重新核定如尚有應納稅額者,仍應就更正後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函請行政執行分署更正執行;無應納稅額者,將函請行政執行分署撤回執行。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小姐誤以為所得不高不用繳稅,而未依規定期限申報105年度綜所稅,經該局以未申報核定補徵稅款,惟張小姐因忙碌而未及時處理,該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張小姐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後,才發現原來其未滿20歲女兒另有打工所得,應合併計算申報。張小姐表示,其尚有年滿70歲的父母及領有殘障手冊且無工作能力的弟弟要照顧,繳清欠稅實有困難。該局遂輔導張小姐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增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補正資料後無應補稅額並及時向行政執行分署撤回執行。
該局提醒,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於107年5月3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把握最後時間儘速申報,並繳清稅款,若有疑問,請於申報期限內洽詢稅捐稽徵機關,以免因逾期未申報繳稅,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2018-05-29
綜所稅欠稅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後,仍可申請增列扶養親屬,以減輕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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