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如符以下要件,可申請加計利息辦理分期繳納: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因客觀事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需申請分期繳納,應注意須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自繳稅款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核定補徵稅款以繳款書原繳納期間或展延期間截止日前)填具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檢附繳款書正本、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影本,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核定補徵稅款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每筆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以1次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應自該項稅款原定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併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民眾對分期繳納申請方式如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