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科目,前提條件必須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始有適用,至於採定期盤存制者無法適用;另外,商品盤損須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要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經國稅局查明屬實,才能認列商品盤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商品盤損。
該局最近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800萬餘元,經調帳查核發現其帳載存貨記錄係採定期盤存制,非其申報所稱永續盤存制,該公司僅憑員工自行盤點存貨記錄就列報商品盤損,且未能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或請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另外該公司經營鋼鐵買賣批發,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甲公司列報之商品盤損未符合規定,經該局調查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800萬餘元,補徵稅款136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要特別注意上述列報之條件,以免因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2018-06-05
營利事業注意列報商品盤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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