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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扣繳義務人應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以避免遭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而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即應在2萬元限額下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國小之扣繳義務人,A國小於105年度給付員工薪資計19,00,000元,已依法扣繳稅款600,000元,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106年2月6日(因106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之春節假期,延長至同年2月5日,惟該日又適逄星期日,故再延至次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06年3月14日始自動補申報,經該局裁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原承辦人員因申請產假,代理人員業務不熟稔,體恤無心之過,免予處罰。案經復查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以免逾期遭處罰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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