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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客戶應酬餐費、打球可以報帳嗎? 如何計算交際費限額?
稅法規定可以但有限額,多拿於稅務帳上無法認列。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交際費列支限額如下:
(一)進貨淨額:
1. 3,000萬元以下________元×1.5‰
2. 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以________元×1‰+15,000
3. 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_________元×0.5‰+90,000
4. 6億零1元以上_______元×0.25‰+240,000
(二)銷貨淨額:
1. 3,000萬元以下________元×4.5‰
2. 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以________元×3‰+45,000
3. 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_________元×2‰+195,000
4. 6億零1元以上_______元×1‰+795,000
(三)勞務淨額:
1. 900萬元以下________元×10‰
2. 900萬零1元至4,500萬元_______元×6‰+36,000
3. 4,500萬零1元以上_______元×4‰+126,000
(四)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________元×2%
(五)運輸淨額:
1. 3,000萬元以下______元×6‰
2. 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_______元×5‰+30,000
3. 1億5,000萬零1元以上______元×4‰+180,000 -
2.加班費之計算及免稅規定
(一)、加班費之計算及免稅規定
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可分三點來說明: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另該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舉例說明:甲公司員工一個月正常工作日,每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之累計加班時數為49小時,依上揭規定其中46小時之加班費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46小時)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內,其8小時的加班費亦免納所得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4倍計算)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7倍計算)
(3)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2倍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32條(91.12.25.修正)(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按月定額給付的加班費為應稅
但有一種情況,即使員工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以內仍應稅,就是如果員工不論有沒有加班,或者是不論加班時數多少,卻都領固定時數所計算出來的加班費,在稅法上則視為變相的津貼,此時在稅法上這就不符加班費的定義,而是算薪資的津貼,屬於應稅範圍。
(三)、稅法上加班費的查核證據
(1) 加班費計算明細。
(2) 加班記錄:諸如出勤卡、時間報告書、加班申請單。加班記錄最好是有員工加班申請及主管簽核的記錄以及加班起迄時間、加班事由(大部份公司加班記錄常常漏了這個)...等詳盡說明。
(3) 加班費付款資金流程。
加班費在公司費用中算是較大額的支出,所以也是國稅局審查人員最常查核的費用之一,公司會計或人事應注意加班費在稅法、勞基法的種種規定,依法行事並保留查核證據,以維護公司的權益。
---------------------------------------------------------------------勞基法修改四大重點: (1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7休1改為「14休4」兩周內的休息日及例假日,應至少有4天。
二、輪班間隔時數由11小時縮減為8小時。
三、加班費核實計算。
每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四、特休假可遞延至次年
可遞延至次年,次年度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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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一)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1) 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2)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3) 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6﹪
(二)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1)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執行業務所得。
(2)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的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
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
4.國外出差旅費列報應注意事項
1.應以洽公或拜訪相關業務之客戶為由,方可申報(如為私人旅遊不能申報)。
2.購買國外機票時,應向旅行社取得代收轉付單據。
3.需詳附一切明細(如機票存根聯、登機證、住宿旅館收據、內陸交通收據或當地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
4.請出差人填寫出差報告書時,詳列每日之人、時、地、物、事,以敘述式說明之。
5.國外出差天數,算頭不算尾,以標準法列之。
6.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標準,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7.請檢附護照影本。
8.因驗貨或進出品相關業務出差,亦應檢附相關文件。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填寫注意事項)
(1)生活費請於國外出差旅費報表上註明換算成台幣的方式並附上匯率証明文件;生活費請註明出差城市地點與附上行政院日支生活費標準表(日支生活費標準標表請至 :下戴)。
(2)生活費匯率請以出國前兌換匯水單或搭飛機前一天(出國前一天)台灣銀行美元賣出即期匯率為主並附上台灣銀行匯率証明文件。
(3)生活費:按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報支,60%為住宿費,30%為膳食費,10%為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公共汽車、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等〉。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日支數額40%報支。
(4)搭乘飛機第一天若夜宿飛機上及回國當天日支生活費各以4折支給。
(5)機票費請將其它費用(簽証、手續、團費等)扣除。
(6)若不報領機票費,請付証明出國文件,例如機票票根影本、出入境証影本、登機証。
(7)辦公費:含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等)、保險費、行政費(在國外執行公務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
(8)交通費:機票部分,應檢附①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②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③登機證存根等三項。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5.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不得任意選擇認列年度
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別。
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應收乙公司債權之呆帳損失,經查甲公司於95年5月得知乙公司倒閉,無法如期付款,即分別於95年7月29日、97年4月18日及101年8月6日對乙公司營業地址寄送存證信函催繳帳款,因無法送達而列報為101年度呆帳損失。惟依營業稅稅籍資料所載,乙公司於95年5月30日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故依規定,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應為95年度,自應列報為95年度之呆帳損失。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
6.舉辦尾牙相關稅務須知
一、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
歲末寒冬之際又逢景氣低迷,廠商對於尾牙餐聚活動仍不能免俗的要藉機慰勞員工一年的辛勞,並連絡同仁間感情。
南區國稅局表示,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故不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名下來動支職工福利金,若是未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事業單位,則可以在營業費用的其他項下列支。
該局指出,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奬品,這項交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但書規定,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舉辦尾牙取得相關進項申報扣抵須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尾牙餐會,所支付之場地租金、餐費或是邀請藝人表演,支付予經紀公司之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均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至於尾牙員工抽獎品,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同法規定,亦不得申報扣抵;惟若該商品購入時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項貨物在轉供抽獎時,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依稅法規定,除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外,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之進項稅額也是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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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終尾牙摸彩,中獎獎金及獎品如何申報扣繳憑單
因年關將近各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常於年終舉辦尾牙並進行摸彩活動,該項獎金及獎品如何辦理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參加前述摸彩活動,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獎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10%;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20%;如屬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所得額辦理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揭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次年1月底前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中獎人如為非境內居住之身分者,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都要按中獎金額的20%就源扣繳,並於代扣稅款10天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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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00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原規定: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修正背景及理由:
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爰發布解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強調,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該部呼籲雇主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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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1月1號起,伙食費改為00免稅。
》也就是說申報薪資時,有寫到伙食費3000內的話,是不用申報員工的「50薪資扣繳憑單」員工免繳綜所稅、而且公司也可以認列伙食費用的支出)
O投保薪資
●但是針對投保薪資,
伙食費是應該和本薪一起加進去以後,再判斷投保級距喔(這個的拆分並不能規避投保薪資級距降低)
●二代健保
伙食費因為不計入薪資扣繳憑單50,所以也不會有投保單位補充二代健保費的問題。
◎結論:可以善加利用伙食費項目增加公司的支出費用同時,也幫員工節稅。
線上稅務服務 https://lin.ee/hszNM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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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小額非實際交易憑證 可盈虧互抵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憑證,全年金額不超過120萬元,可視為情節輕微。財政部表示,其盈虧互抵權利不會被剝奪,仍可享有以往年度(10年)經營虧損,申請扣抵節稅的機會。
「盈虧互抵」是指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條件時,即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計稅。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盈虧互抵,相關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指的是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函釋等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具憑證。
不過,如果營利事業雖有交易事實,卻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財政部也從寬解釋,在一定條件下,包括能夠提示交易文件或付款證明,以證明確有交易事實者,則可免視為會計帳冊不完備,並准其保有盈虧互抵的權利。
這些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有:
一、該筆交易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在申報書中揭露。
二、或是經稽徵機關查獲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未超過新台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比率未超過10 %。
財政部強調,企業所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有實際交易事實,還要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情形,才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免被列入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名單。
財政部指出,企業平時交易即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摯發的憑證,並詳實入帳,才不會損及盈虧互抵的權益。
企業適用盈虧互抵要件
項 目
內 容
條件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 (公司組織) 基本資格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簽證(稅務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 情節輕微 (1)誠實入帳並在稅捐機關查獲前主動揭露 (2)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總額未逾120萬元;或占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的總金額比率不得逾10% 扣抵年限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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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發票書寫錯誤處理原則,可否蓋負責人印章修改?
發票書寫錯誤處理原則順序手開:
1》作廢重開(此方法安全正確)
2》塗改蓋小章(但涉及金額欄錯誤,須謹慎,有可能稅務員不接受塗改情事,依營業稅法48條開罰)
3》雙方確認一致資訊直接上傳申報(這個是最偷懶做法,但是當稅務員有查閱此發票,請務必完成修改蓋章手續再提供,一樣如果涉及到金額修改,都很有可能碰營業稅法48條,銷售稅額1%,最低1500處罰)
關於查獲減免罰條件:
https://reurl.cc/blb9x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