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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不得任意選擇認列年度
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別。
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應收乙公司債權之呆帳損失,經查甲公司於95年5月得知乙公司倒閉,無法如期付款,即分別於95年7月29日、97年4月18日及101年8月6日對乙公司營業地址寄送存證信函催繳帳款,因無法送達而列報為101年度呆帳損失。惟依營業稅稅籍資料所載,乙公司於95年5月30日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故依規定,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應為95年度,自應列報為95年度之呆帳損失。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
2.舉辦尾牙相關稅務須知
一、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
歲末寒冬之際又逢景氣低迷,廠商對於尾牙餐聚活動仍不能免俗的要藉機慰勞員工一年的辛勞,並連絡同仁間感情。
南區國稅局表示,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故不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名下來動支職工福利金,若是未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事業單位,則可以在營業費用的其他項下列支。
該局指出,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奬品,這項交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但書規定,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舉辦尾牙取得相關進項申報扣抵須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尾牙餐會,所支付之場地租金、餐費或是邀請藝人表演,支付予經紀公司之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均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至於尾牙員工抽獎品,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同法規定,亦不得申報扣抵;惟若該商品購入時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項貨物在轉供抽獎時,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依稅法規定,除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外,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之進項稅額也是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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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終尾牙摸彩,中獎獎金及獎品如何申報扣繳憑單
因年關將近各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常於年終舉辦尾牙並進行摸彩活動,該項獎金及獎品如何辦理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參加前述摸彩活動,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獎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10%;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20%;如屬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所得額辦理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揭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次年1月底前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中獎人如為非境內居住之身分者,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都要按中獎金額的20%就源扣繳,並於代扣稅款10天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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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00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原規定: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修正背景及理由:
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爰發布解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強調,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該部呼籲雇主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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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1月1號起,伙食費改為00免稅。
》也就是說申報薪資時,有寫到伙食費3000內的話,是不用申報員工的「50薪資扣繳憑單」員工免繳綜所稅、而且公司也可以認列伙食費用的支出)
O投保薪資
●但是針對投保薪資,
伙食費是應該和本薪一起加進去以後,再判斷投保級距喔(這個的拆分並不能規避投保薪資級距降低)
●二代健保
伙食費因為不計入薪資扣繳憑單50,所以也不會有投保單位補充二代健保費的問題。
◎結論:可以善加利用伙食費項目增加公司的支出費用同時,也幫員工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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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額非實際交易憑證 可盈虧互抵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憑證,全年金額不超過120萬元,可視為情節輕微。財政部表示,其盈虧互抵權利不會被剝奪,仍可享有以往年度(10年)經營虧損,申請扣抵節稅的機會。
「盈虧互抵」是指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條件時,即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計稅。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盈虧互抵,相關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指的是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函釋等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具憑證。
不過,如果營利事業雖有交易事實,卻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財政部也從寬解釋,在一定條件下,包括能夠提示交易文件或付款證明,以證明確有交易事實者,則可免視為會計帳冊不完備,並准其保有盈虧互抵的權利。
這些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有:
一、該筆交易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在申報書中揭露。
二、或是經稽徵機關查獲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未超過新台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比率未超過10 %。
財政部強調,企業所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有實際交易事實,還要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情形,才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免被列入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名單。
財政部指出,企業平時交易即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摯發的憑證,並詳實入帳,才不會損及盈虧互抵的權益。
企業適用盈虧互抵要件
項 目
內 容
條件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 (公司組織) 基本資格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簽證(稅務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 情節輕微 (1)誠實入帳並在稅捐機關查獲前主動揭露 (2)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總額未逾120萬元;或占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的總金額比率不得逾10% 扣抵年限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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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發票書寫錯誤處理原則,可否蓋負責人印章修改?
發票書寫錯誤處理原則順序手開:
1》作廢重開(此方法安全正確)
2》塗改蓋小章(但涉及金額欄錯誤,須謹慎,有可能稅務員不接受塗改情事,依營業稅法48條開罰)
3》雙方確認一致資訊直接上傳申報(這個是最偷懶做法,但是當稅務員有查閱此發票,請務必完成修改蓋章手續再提供,一樣如果涉及到金額修改,都很有可能碰營業稅法48條,銷售稅額1%,最低1500處罰)
關於查獲減免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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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那些進項發票是可以抵扣銷項發票?
下列須取得發票並打貴公司統一編號。
1、進貨(銷售商品有關之成本、原物料)
1、租金(場地租賃、汽車租賃(營業用)…等)
2、文具用品(取具發票部份)。
3、國內旅費(機票、高鐵車票、台鐵車票、加油費、住宿費等有取具發票部份)需做成差旅費報告單。
4、郵電費(公司電話費、網路費等有支付營業稅之單據)。 須變更為公司抬頭
5、水、電、瓦斯費收據有營業稅部份。 須變更為公司抬頭,變更後電費會提高。
6、修繕費(汽車維修、辦公室設備維修、辦公室裝潢支付)。
7、廣告費(有取具發票部份或有營業稅進項收據) FB廣告費不可抵扣營業稅,且須另扣繳6%申報
8、運費(如:宅配、快遞費及汽車貨運)。若是郵局寄送包裹取得的購票證明非發票不可抵扣
9、會議餐費(需取具會議記錄)才可。
10、 什費(如:辦公室清潔用品、衛生用品、五金零件等)。
11、 什項購置(如:辦公室必備電器-電扇、冷氣機、電腦週邊、電話、手機…等)。
12、 交通費(油資)。
13、 訓練費(如員工在職訓練,需取具發票、與公司業務有關之課程內容及時數表)
14、勞務費(需取具發票,例如翻譯費、顧問公司費用等)
15、固定資產(凡耐用年限2年度以上及金額八萬元以上均要資本化):
若當期公司無繳稅的話,購入資產所支付之稅額可於當期申請退稅。
16、購入汽車(行照需為客貨兩用或小貨車)才可抵稅。(取具發票及copy行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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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1)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
2.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炊事用具及設備等。
3.營業人為員工舉辦惜別茶會之費用或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
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員工福利支出。
4.對國外政府捐贈而購買之物品。
5.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而購買之貨物。
6.營業人為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之禮品、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
或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
7.租車載運員工上下班,如採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如同分期付款方式購
買性質,其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8.營業人購買小客車供高級員工使用;飯店、旅行社等購買九人座以下小客車免費
接送客戶,其進項稅額均不得扣抵。
9.為獎勵員工辛勞,購買小汽車供年終晚會摸彩用之進項稅額。
(2)下列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費之餐費
2.營業人購買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之工作服、工作鞋,或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
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毒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
3.營業人組球隊對外參加活動,其有關球隊之支出。
4.營業人因業務需要,採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
5.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或非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
6.員工出差旅費,車、船、飛機客票與住宿。
7.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貨附贈之物品,或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
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者。
8.營業人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如為客貨兩用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9汽車經銷商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
8.如何正確使用統一發票? 以免受罰!
如何正確使用統一發票? 以免受罰!
【開立對象】
三聯式:公司(行號)
二聯式:個人、軍公教單位、學校、機關團體及醫院等
【開立日期】
應按先後順序開立,請勿前後顛倒,並於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章。
【載明內容】
交易日期、買受人、統一編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總計及大寫應據實載明。
【書寫錯誤】
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金額大寫書寫錯誤-請作廢重開。
【作廢發票】
應在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上註明「作廢」字樣,注意字軌號碼
一致,並黏貼在存根聯上。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交給客戶。
【罰 責】
若有違反規定經查獲者,最低罰款1,500元。
例:銷貨1,000元. 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亦需申報,違反者罰滯報金及怠報金。
. 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若因而疏忽漏報,除補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 開立發票應逐筆開立,勿預留空白,以免發生漏報銷售額。若有漏報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 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抵扣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覆扣抵。若重覆扣抵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 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 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漏報除補繳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 收銀機油墨時常添加,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而受罰。違反者可罰1500-15000元。
. 開立發票給營業人,勿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例小汽車之進項憑證,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 公司出售動產(例汽車)或不動產(房屋)皆需開立統一發票,除補繳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 -
9.如何使用統一發票問答
1請問統一發票有那幾種?如何使用?
三聯式: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二聯式: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特種稅額計算時使用。
收銀機統一發票:依一般稅額計算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
電子發票:供以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
2經營買賣業的營業人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預收的貨款,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若買賣雙方書面約定銷售的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3營業人銷售貨物與營業人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不可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
(財政部78.3.16.台財稅第七八一一四二○四二號函)
4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要不要開立發票?
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七五二三五八三號函)
5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
6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內容如何?
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五條)
7一次交易中有不同課稅別之貨物,如何開立發票?
同一買受人一次交易事項中包括不同課稅別之貨物或勞務時,應按應稅、免稅與零稅率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欄註記。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
8每筆銷售額未滿五十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之交易或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者,不適用彙開之規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
9依規定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收受支票如何開立?
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六條)
10經營外銷業務者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及申報?
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款)
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11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營業人之收執、扣抵二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12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三條)
13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應作廢另行開立,將誤寫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
14那種營業人可以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並置有專業會計人員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使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五條)
16營業人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如何處理?
營業人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外,其他統一發票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九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二條)
17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在鼓勵消費者購物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在該辦法鼓勵範圍,並不適用。
18營業人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會計制度健全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買受人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金及罰緩。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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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稅率
一、課稅憑證範圍
憑 證 名 稱說明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 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稅率或稅額納稅義務人銀錢收據 按金額4‰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計貼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1‰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1‰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