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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事業之主管經理人需要具備條件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之公司經理人。
(二)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二、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萬7,971元整); 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二、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詳請參考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181號令釋)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規定。
參考: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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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永久居留條件
外國人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 -
3.外國人申請開公司登記據點
外國人在台灣申請公司原則上以實際經營店面(辦公室)為公司登記處,若該公司為電商、無實體店面可以找尋合作共享辦公空間作為公司登記據點。 可參考 -
4.投資移民台灣需要條件
投資移民台灣 取得永久居留條件:
1. 投資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5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3年。
2.外國人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滿3年。
參考: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以上是針對外國人,其港澳只要600萬就可以投資移民,取得台灣居留或公民的條件也不一樣。) -
5.台灣工作證、居留證申請條件
一般外國人士在臺工作專區依目前所開放外國專業人士在得申請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 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C.學校教師、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F.藝術及演藝工作、G.履約人員等7類,提供資格規範、應備文件、申請表格等申請相關之資訊。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A0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A02.交通事業工作
A0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A04.不動產經紀工作
A05.移民服務工作
A06.律師、專利師工作
A07.技師工作
A08.醫療保健工作
A09.環境保護工作
A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A11.學術研究工作
A12.獸醫師工作
A13.製造業工作
A14.批發業工作
A15.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AS0.外國專業人員配偶從事專門性技術性部分工時工作專用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B00.一般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
BS0.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在臺從事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部分工時主管工作
三、學校教師工作(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四、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係指外國人受聘僱於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並從事教授護照國籍官方語言之語文課程。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係指符合一定資格之外國人(例如:教練應取得國家教練證、運動員應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競賽等)受聘僱從事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E01.運動教練
E02.運動員
六、藝術及演藝工作
係指外國人於規定之工作場所內,受聘僱從事藝術、演藝工作。
七、履約人員
係指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工作(限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相關規範,則依外國人來臺停留期間而有所不同。
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申請居留證:
需要先申請勞動部的工作許可(工作證)之後,才可以申請居留證。
◎港澳居民之投資移民(600萬資本額以上),可直接申請居留證。但如果要在台灣工作,仍需要申請工作證。
參考:移民署網站